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黄泥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转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某和吸毒人员邱某某、龙某某、“华毛”四人在涟源市湄江镇栗山村菜市场内的一家游戏厅玩打渔机。邱某提议四人一起凑1000元钱到娄底购买毒品吸食。于是,邱某某、龙某某、“华毛”三人各出了250元钱给邱某,邱某拿钱到娄底市“星海假日酒店”向“小胖子”(另案处理)购买了约6.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回到湄江后,邱某给邱某某、龙某某、“华毛”三人每人约1.2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自己分得约3克甲基苯丙胺和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康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邱某称要购买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邱某要其到娄底市商务局附近的一家游戏厅进行交易。康某给其朋友刘某(谐音)280元钱,要其前往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刘某拿了280元钱到约定的游戏厅将钱交给邱某,邱某用250元钱在刘兆龙处拿了五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刘某,其从中赚取30元。
3、2015年3月12日,吸毒人员谭某某(“排骨”)打电话给被告人邱某要购买1000元钱的毒品,邱某约谭某某到娄底市“锦泉大酒店”门口见面,谭某某付了1000元钱给邱某,邱某来到“茉莉花大酒店”找到刘某某,以1000元钱向其购买了约4.8克甲基苯丙胺和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邱某在娄底市“金谷市场”西门交给谭某某约4.2克甲基苯丙胺和7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共从中赚取0.6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供自己吸食。
综上,被告人邱某先后三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8粒。
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邱某在娄底市“鼎宏酒店”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康某、谭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周明
附:
1、被告人邱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73869582;
2、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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