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武宁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室。1999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洪某某、修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次。
2.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黎某某、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综上所述,被告人邱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江波
检察官助理:刘园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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