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0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楼。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小区附近收取了购毒人员李某某人民币150元并答应帮其购买毒品。后邱某某在本区**小区**楼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了一包净重0.13克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并于当日16时许在本区石坪桥东公交车站的地下通道附近将该毒品可疑物交付给李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毒品可疑物,从邱某某处提取并扣押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刘某某。
当日18时许,邱某某在上述刘某某的住处再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了一包净重0.1克的白色块状可疑物。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邱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毒品可疑物,从刘某某住处的电视柜处提取并扣押一包净重3.15克的白色块状可疑物,从刘某某处提取并扣押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检定证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3.3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克林
检察官助理:陈小妹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联系方式1783013****)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872322****)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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