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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溪区人,租住于四川省叙州区**镇**道**号。因本案,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2月13日将全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材料,经退查重报,现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唐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殁年52岁)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常住江安县****小区**栋**单元**号唐某某家中。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唐某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后回到**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因锁事二人在客厅内发生争吵、抓扯,邱某某被激怒,持家中水果刀用力切割唐某某的颈部,唐某某反抗、求饶,邱骂道:今天我就要杀死你。并继续切割唐某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邱某某切割厨房燃气管道、持该水果刀刺杀自己身体企图自杀,未果。26日傍晚,邱某某携唐某某的钱包、手机、车辆证件等物,驾驶唐某某的川Q*****锋范牌轿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挥霍。

经鉴定,唐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切割颈部致左颈总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邱某某盗得的手机、汽车共价值36530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云云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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