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大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国际贸易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华霞,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绅翔,曾用名徐啸,绰号“三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庆才,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元,绰号“二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07年9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嫖娼,于2018年9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军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光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永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滕岩,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秀香、解立新,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徐军虎、徐绅翔、孟元、孙永庆、邵帅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注册成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纠集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邵帅、郁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金融公司的名义从事资金放贷业务,形成了以被告人邱某某为首,以被告人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邵帅为重要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组织层级严密,人员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邱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制订规章制度、客户招揽、业务洽谈、拟定借款方案、提供格式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决定参单比例、讨债等,被告人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负责招揽客户、上门考察、按约定比例对**公司出借的资金进行参单、签订借款合同、走账、讨债等。每笔出借资金如有获利,邱某某和上述出资人按事先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利润。被告人邵帅于2017年初通过招聘进入**公司,主要跟随孙永庆上门考察、讨债等。
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际以“保证金”、“砍头息”、“上门费”、“行业惯例”等名义诱骗杨某甲等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单份空白借款合同、单份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单份空白车辆抵押合同等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通过缩短还款周期、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继而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没收“保证金”,有组织地通过言语威胁、贴报喷字、堵锁眼、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短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聚众造势、强占房屋等手段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还款,造成部分被害人远走他乡、无家可归、有家不能回等后果,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至案发,共诈骗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467145(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邱某某诈骗既遂272745元,未遂168400元;被告人徐绅翔诈骗既遂298745元,未遂168400元;被告人孟元诈骗既遂131945元,未遂40000元;被告人徐军虎诈骗既遂27500元,未遂40000元;被告人孙永庆诈骗既遂247957元,未遂206900元;被告人邵帅诈骗既遂125964元,未遂121500元;敲诈勒索于某某等人83000元。其中,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敲诈勒索73000元,被告人孟元、孙永庆敲诈勒索83000元,被告人邵帅敲诈勒索3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诈骗
(一)2016年8月26日,被害人杨某甲向**公司借款2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15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5000元,银行走账20000元,后杨某甲取现4000元交回,杨某甲与**公司签订2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单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空白),约定每十天还款2000元,同年9月5日,杨某甲又向**公司借款1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75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2500元,签订2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银行走账10000元,约定每十天还款1000元,在还款过程中,邱某某等人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后杨某甲被迫以九天一周期还款,两次借款各还款12期,共还款360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徐绅翔负责走账、上门考察,徐军虎、孟元、孙永庆负责讨债、按比例拼单出资等。
2016年12月31日,邱某某以借款不过阳历年为由,要求杨某甲偿还本金30000元,否则支付违约金6000元,后杨某甲被迫以一辆大众牌桑塔纳汽车作抵押向郁某某借款10000元,签订单份空白借款、车辆抵押合同等,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2500元,杨某甲实际得款7500元,将其中6000元交给邱某某。相关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等文本被侦查机关在徐军虎住处查获。
2017年6月,邱某某、徐军虎、徐绅翔、孟元、孙永庆将杨某甲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小区**号楼**单元**的房屋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获利8000元。
2017年1月,徐绅翔以杨某甲借款40000元不还本息为由,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杨某甲位于**区**小区**号楼**单元**房产(丘号017810****)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整,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将杨某甲房产查封。
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诈骗金额67500元,既遂27500元,未遂40000元,孙永庆诈骗金额47500元,既遂7500元,未遂40000元。
(二)2018年7月25日,被害人郑某某通过邵某甲介绍向**公司借款5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34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16000元,银行走账50000元,后郑某某取现16000元交回,郑某某与**公司签订5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单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空白),双方约定每十天还款5000元。在还款过程中,邱某某、徐绅翔刻意要求郑某某以现金方式还款,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并认定郑某某违约,后郑某某还款9期,支付违约金、本息合计90000元,邱某某等人支付给邵某甲介绍费2500元。其中,徐绅翔负责洽谈、安排人员上门考察、走账、邱某某按比例拼单出资。此节,邱某某、徐绅翔诈骗金额56000元,既遂。
(三)2018年11月27日,被害人郑某某应徐绅翔要求向徐绅翔、邵帅借款50000元,徐绅翔、邵帅实际出借36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14000元,银行走账50000元,后郑某某交回14000元现金,签订5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单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空白),双方约定每月还款14000元,在还款过程中,徐绅翔、邵帅刻意要求郑某某以现金方式还款并将还款周期缩短一至二天,后郑某某还款5期,共还款70000元。
2019年1月25日,被害人郑某某向徐绅翔、邵帅借款50000元,徐绅翔、邵帅实际出借39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11000元,银行走账50000元,后郑某某交回11000元现金,签订5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并逼迫郑某某购买三条苏烟(软金砂),双方约定十天为一个还款周期,每周期还款5000元,在还款过程中,徐绅翔、邵帅刻意要求郑某某以现金方式还款并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后郑某某还款8期,共还款40000元。经价格鉴证,三条苏烟(软金砂)价格为1440元。
2019年2月3日,被害人郑某某向徐绅翔、邵帅借款10000元,邵帅、徐绅翔商议后,决定以李某甲(另案处理)名义借款给郑某某,后邵帅安排李某甲借款给郑某某10000元并银行走账,徐绅翔、邵帅实际出借7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3000元,后郑某某还款10000元。
2019年2月14日,被害人郑某某向徐绅翔、邵帅借款20000元,邵帅、徐绅翔商议后,安排李某甲借款给郑某某20000元并银行走账,徐绅翔、邵帅实际出借14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6000元,该14000元用于偿还2018年11月27日所借50000元的利息,后郑某某还款20000元。
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郑某某向徐绅翔、邵帅借款20000元,邵帅、徐绅翔商议后,安排李某甲借款给郑某某20000元并银行走账,徐绅翔、邵帅实际出借14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6000元,后郑某某还款200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害人郑某某向徐绅翔、邵帅借款20000元,邵帅、徐绅翔商议后,安排李某甲借款给郑某某20000元并银行走账,徐绅翔、邵帅实际出借14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6000元,郑某某未还本息。
此节,徐绅翔、邵帅均按比例拼单出资,诈骗金额36000元,既遂。
(四)2017年3月11日,被害人陈某甲经其朋友穆某某介绍向**公司借款2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155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4500元,签订2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违约金栏空白),银行走账20000元,后陈某甲将4500元交回,约定每十天还款2000元,孙永庆支付给穆某某600元介绍费。还款过程中,孙永庆故意制造还款障碍并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又在借款合同上将违约栏填写为借款本金的60%每日,以陈某甲违约为由向其索要高额违约金并要求陈某甲继续使用借款,陈某甲被迫还款8期,支付违约金、利息合计37000元。其中,孙永庆负责洽谈、上门考察,徐绅翔负责转账、谈判,邱某某负责谈判、按比例拼单出资。此节,邱某某、孙永庆、徐绅翔诈骗数额21500元,既遂。
(五)2017年5月16日,被害人陈某甲向**公司借款6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50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10000元,签订6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银行走账60000元,后陈某甲取现10000元交回,约定每十天还款6000元。后孙永庆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并将还款额提高至7000元,陈某甲还款25期,合计158993元。
2017年10月27日,孙永庆主动提出借款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向孙永庆、邵帅借款30000元,孙永庆、邵帅实际出借244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5600元,签订3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门面房转让协议、租房协议,银行走账30000元,后陈某甲交回5600元,约定每十天还款2100元。后孙永庆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陈某甲还款15期,合计29400元。其中,孙永庆负责洽谈,邵帅负责签订合同、走账、拼单出资。
2017年11月17日,陈某甲向孙永庆、邵帅借款30000元,孙永庆、邵帅实际出借244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5600元,签订3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门面房转让协议、租房协议,银行走账30000元,孙永庆要求陈某甲将“砍头息”、“保证金”等5600元转至李某甲支付宝账户,约定每十天还款2100元。后孙永庆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并要求陈某甲将部分利息付至李某甲支付宝账户,后陈某甲还款11期,支付违约金、利息合计32000元。其中,孙永庆负责洽谈,邵帅负责签订合同、走账、拼单出资。
2018年3月8日,孙永庆将陈某甲于2017年10月27日、11月17日的两笔借款合并成一笔60000元借款,诱骗陈某甲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每十天还款6333元,同年5月24日,孙永庆、邵帅逼迫陈某甲签订金额为63336元空白还款协议,后陈某甲共支付违约金、利息105864元。
2018年3月8日,陈某甲向孙永庆、邵帅借款30000元,孙永庆、邵帅实际出借265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3500元,签订3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门面房转让合同、租房合同,分两次银行走账30000元,后陈某甲交回3500元,约定每十天还款2100元,后陈某甲还款4200元。
2018年5月24日,孙永庆以公司要求重新梳理借款人借款为由诱骗陈某甲配合重新银行走账100000元,后邵帅将陈某甲带至银行走账,陈某甲将100000元取现交给邵帅。当日,陈某甲被迫签订空白借款合同、门面房转让合同、租房合同、车辆转让合同。
2018年6月2日,陈某甲向孙永庆、邵帅借款50000元,孙永庆、邵帅实际出借42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8000元,签订5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租房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分两次银行走账50000元,后陈某甲交回8000元,约定每十天还款5000元,陈某甲未偿还本息。
2018年7月24日,孙永庆持虚假银行给付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向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甲、孙某某(陈某甲丈夫)归还借款130000元并申请将其位于海州区**路**号**小区**单元**室房产保全,邵帅出具证明代孙永庆向陈某甲出借60000元,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查封并判决陈某甲、孙某某偿还孙永庆121500元。
此节,孙永庆诈骗金额306157元,既遂184657元,未遂121500元,邵帅诈骗金额175664元,既遂54164元,未遂121500元。
(六)2016年6月6日,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甲之父)经中介介绍向**公司借款3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27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3000元,签订3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租房合同,分两次银行走账30000元,朱某甲取现3000元交回,约定每十天还款3000元。后邱某某等人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朱某乙还款5期,合计150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徐绅翔负责转账、上门考察,孟元负责收息等,三人按比例拼单出资。
2016年8月至9月,徐绅翔以朱某甲借款30000元不还本息为由,先后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朱某甲位于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保全并起诉,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甲、朱某乙偿还徐绅翔借款3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2018年5月9日,徐绅翔向海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将朱某甲名下被保全的房产依法拍卖,徐绅翔得房屋拍卖款35445元。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孟元诈骗金额23445元,既遂。
(七)2016年9月22日,被害人张某甲经人介绍向**公司借款1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73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2700元,张某甲与**公司签订1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分两次银行走账10000元,后张某甲交回2700元,约定每十天还款1000元,后邱某某、徐绅翔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并认定张某甲违约,张某甲将10000元还清;同年10月19日,张某甲又向**公司借款1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73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2700元,签订1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分两次银行走账10000元,约定每十天还款1000元,张某甲未偿还利息和本金。其中,徐绅翔负责洽谈、走账,邱某某、孙永庆拼单出资。
2016年11月23日,邱某某、徐绅翔、孙永庆以张某甲借款10000元未偿还本息为由,要求张某甲还款本息、违约金40000元,并逼迫张某甲签订40000元空白借款合同、空白租房合同,后银行走账40000元,同年12月12日,徐绅翔以张某甲借款40000元未偿还为由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张某甲名下位于海州区**路**广场**号房产,保全金额50000元,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查封。
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孙永庆诈骗金额45400元,未遂。
(八)2016年5月11日,被害人葛某甲向**公司借款5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32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18000元,分二次银行走账50000元,签订10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收条、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并强迫葛某甲购买两条南京(软九五)香烟。后葛某甲还款3期,合计15000元,并被迫购买南京(软九五)香烟四条。经价格鉴证,六条南京(软九五)香烟价值60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走账,徐绅翔按比例拼单出资。
2016年7月18日,邱某某以葛某甲借款100000元未偿还为由,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葛某甲位于海州区海连**小区**号楼**室的房产或10万元等额财产,同年7月2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该房产。
2016年7月25日,葛某乙(葛某甲之父)得知房产被查封后,代葛某甲偿还50000元,同年8月3日,邱某某以房产解保费为由,骗取葛某乙10000元、中华(软红)香烟两条。经价格鉴证,两条中华(软红)香烟价值1400元。
此节,邱某某诈骗金额126000元,既遂43000元,未遂83000元。徐绅翔诈骗金额116000元,既遂33000元,未遂83000元。
(九)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管某甲向**公司借款5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41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9000元,银行走账50000元,管某甲与**公司签订5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后管某甲取现9000元交回,并签订单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空白),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购买方空白)、门面转让协议(受让方空白,后管某甲、管某乙(管某甲之父)共还款768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徐绅翔负责走账、孙永庆、邵帅负责讨债等,四人均参与拼单出资。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孙永庆、邵帅诈骗金额35800元,既遂。
(十)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乙向**公司借款5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37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辛苦费”等共13000元,分两次银行走账50000元,李某乙交回13000元,徐某某(李某乙朋友)与**公司签订5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对方空白)、车辆转让协议(对方空白)。后邱某某等人认定李某乙违约并组织陈某某(另案处理)、徐绅翔至徐某某家中讨债,后李某乙还款50000元。邱某某等人拒不归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李某乙、徐某某被迫购买四条苏烟(软金砂)才将借款合同等协议赎回。经价格鉴证,四条苏烟(软金砂)价值192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讨债、徐绅翔负责走账、讨债等。此节,邱某某、徐绅翔诈骗金额13000元,既遂。
(十一)2017年5月,被害人唐某甲经向**公司借款2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155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4500元,银行走账20000元,唐某甲交回4500元,签订4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对方空白),约定每十天还款2000元。还款过程中,邱某某等人单方面将还款周期缩短至九天并认定唐某甲违约,后唐某甲支付违约金、利息、协调费共51350元、中华(软红)香烟一条,南京(硬雨花石)香烟三条,汤沟窖藏白酒二瓶。经价格鉴证,中华(软红)香烟一条价值700元,南京(硬雨花石)香烟三条价值1590元,汤沟窖藏白酒两瓶价值23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徐绅翔负责走账,讨债,邵某乙(另案处理)拼单出资。此节,邱某某、徐绅翔诈骗金额34500元,既遂。
(十二)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杨某乙向**公司借款3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24000元,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共6000元,分两次银行走账30000元,杨某乙取现6000元交回,签订3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对方空白)、车辆抵押协议等,约定每十天还款3000元。还款过程中,邱某某等人数次以还息超过当日18时为由认定杨某乙违约,后杨某乙支付违约金、利息共420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走账,徐绅翔、孟元负责上门考察、讨债、拼单出资。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孟元诈骗金额18000元,既遂。
(十三)2018年4月8日,被害人唐某乙经张某乙介绍向孟元借款80000元,孟元实际出借65000元,签订8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分四次银行走账80000元,唐某乙取现15000元交回,并以其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苏G8****大众牌途观型汽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3200元,孟元支付给张某乙6000元介绍费。同年5月,唐某乙逾期还款6天,孟元向唐某乙索要违约金96000元、本金80000元,双方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后未就还款数额达成一致。同年9月,孟元将该车辆出售,得款115000元。经价格鉴证,该车辆价值204251元。此节,孟元诈骗金额50000元,既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杨某甲等人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协议、门面房转让协议、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收条、定金条、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邱某某、徐绅翔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胡某某、穆某某、邵某甲、葛某乙、管某乙、王某某、唐某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郑某某、陈某甲、朱某乙、朱某甲、张某甲、葛某甲、管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唐某甲、张某丙、杨某乙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邵帅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局**分局出具的东价认刑【2019】238、239、240、241、242、279397、406、410号价格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
二、敲诈勒索
(一)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张某丙向郁某某(另案处理)借款40000元,郁某某实际出借34000元,分两次银行走账40000元,张某丙取现交回6000元,签订4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对方空白),约定每十天还款6000元。同年12月17日,孙永庆微信通知张某丙还息6000元,并不得超过当晚20时30分,张某丙支付3000元利息。次日,郁某某、孙永庆等人至张某丙工厂内讨债,当日下午,张某丙至海州区大转盘附近郁某某办公室偿还借款40000元,郁某某、孙永庆、孟元等人以张某丙违约为由向张某丁索要违约金,后张某丙被迫支付10000元违约金。其中,孟元负责上门考察、讨债,孙永庆负责收息、讨债。此节,孟元、孙永庆敲诈勒索金额10000元,既遂
(二)2017年2月,被害人于某某以其名下一辆JEEP指南者汽车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26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协议。还款过程中,邱某某等人先后以被抵押车辆静止超过48小时、行车轨迹超出连云港界为由认定于某某违约,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两次将汽车开走,要求于某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后于某某被迫支付车辆赎金共330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负责拖车、拼单出资、谈判,邵帅负责拖车。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邵帅敲诈勒索金额33000元,既遂。
(三)2016年12月4日,被害人祁某某经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公司借款60000元,**公司实际出借47000元,银行走账60000元,祁某某交回13000元,签订6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对方空白),约定每十天还款6000元,后祁某某向孙永庆支付违约金、利息共62000元。其中,邱某某负责洽谈,徐军虎、孟元负责上门考察,徐绅翔负责走账,孙永庆负责收息等。
2017年3月份,祁某某在搬家过程中,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卢某某持租房合同要求祁某某偿还60000元借款,并阻挠祁某某搬家,后祁某某被迫支付40000元现金。
此节,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敲诈勒索金额40000元,既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邱某某记账本、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祁某某、张某丙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邵帅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于某某、张某丙、祁某某支付利息、违约金转账记录截图。
三、强迫交易
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孙某某向邱某某借款120000元,邱某某实际出借90000元,分三次银行走账120000元,孙某某用其名下一辆牌照为苏GV****现代牌朗动型小汽车作抵押,签订20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出借人空白)、单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空白)、单份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买方空白)、车辆抵押协议等,约定每十天还款12000元,后孙某某还款12000元。因孙某某无力还款,邱某某、孟元、徐军虎商议后,将孙某某抵押的汽车出售,得款40000元。
2016年7月,邱某某以孙某某未偿还本息为由,持房屋租赁合同逼迫孙某某将其位于海州区**村**号楼**单元**室的房屋钥匙交给邱某某,后邱某某进入孙某某家中,擅自将其家中的字画、宝剑等物品拿走。经价格鉴证,该物品价值8790元。
2016年8月,因孙某某无力还款,邱某某、孟元、徐军虎商议将孙某某位于海州区**村**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后邱某某、孟元、徐军虎逼迫孙某某、陆某某(孙某某丈夫)签订全权委托处置房产委托书,并经过**市**处公证。后邱某某、孟元、徐军虎联系陈某乙、葛某丙等人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孙某某的房屋以6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经价格鉴证,该房屋价值681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某某、邱某某、陈某乙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苏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徐军虎、孟元及同案人徐绅翔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局出具的**认刑【2019】406号价格认定意见;
6.孙某某、陆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四、非法侵入住宅
(一)2017年1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以杨某甲借款不归还本息为由,在未经杨某甲及其家人的允许下,通过更换门锁方式进入杨某甲位于海洲区**小区**号楼**单元**住宅内,邱某某、徐军虎安排徐绅翔、孟元、孙永庆、卢某某等人长时间入住,并将杨某甲家首饰、手表、家电等物品拿走。期间,杨某甲家人数次要求邱某某等人归还住宅,邱某某等人以房屋已经被出租为由拒绝。
(二)2016年9、10月份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以朱某甲、朱某乙借款不归还本息为由,在未经朱某甲及其家人的允许下,通过更换门锁方式进入朱某甲位于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内,邱某某安排孙永庆在该房产内入住,并将朱某甲家中电脑、餐桌、空调等物品拿走。期间,朱某乙要求邱某某等人归还住宅,邱某某等人以房屋已经被其承租为由拒绝。
(三)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以吴某甲借款不归还本息为由,在未经吴某甲及其家人的允许下,组织十余名人员通过撬锁方式进入吴某甲位于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内,期间,吴某甲家人多次要求邱某某等人离开,邱某某、徐绅翔均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甲、朱某甲、孙某某、吴某甲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邱某某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杨某丙、吴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吕某某、周某乙、孙某某、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徐军虎、孟元、孙永庆供述和辩解;
5.杨某甲、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某、陆某某、周某乙辩认笔录;
6.孙永庆等人在杨某甲房屋内居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孟元、徐军虎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住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邱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分别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已经着手实施的部分诈骗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永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春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徐绅翔、孟元、徐军虎、孙永庆、邵帅现均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公安机关扣押现金102745元。其中,徐绅翔现金84900元、徐军虎现金3600元、孟元现金800元、孙永庆现金200元、邵帅现金245元、陈某乙现金7000元、张某乙现金6000元;扣押邱某某名下牌照为苏G5****黑色别克汽车、徐军虎名下牌照为苏G0****白色本田艾力绅汽车、孟元名下牌照为苏G8****黑色奥迪汽车、邵帅名下牌照为苏G8****尼桑天籁汽车各一辆;查封邱某某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住宅一套、徐绅翔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住宅一套及**号楼**号车库一间、孙永庆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住宅一套、邵帅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住宅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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