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邱立国,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立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下旬至12月月底期间,被告人邱立国在其位于增城区**街**路**号**房的住处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邱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邱立国在其位于增城区**街**路*号**房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邱某甲、吴某某、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当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及上述吸毒人员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2套,疑似毒品3包(经鉴定,分别净重0.48克、0.9克、0.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又在现场东北房间梳妆台右侧抽屉内查获毒品l包(经鉴定,净重4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在吸毒人员肖某某身上查获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0.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毒品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温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邱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邱立国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两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等;
7.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立国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邱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立国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2台、吸毒工具2套、锡纸1条、毒品甲基苯丙胺45.56克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3册。
4. 视频光盘1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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