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肖某某同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付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邵某某、肖某乙、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娄底市娄星区“君临天厦B座1701”、“壹号公馆3101”、“壹号公馆2801”、“鸿都苑2901”、“皇城御园A座1603”等地实施网上诈骗。该诈骗集团在网上虚构“好运网”、“中彩网”、“鸿运网”、“好运彩”、“中远彩”等网络平台,以“重庆时时彩”、“广东十一选五”等赌博为由控制中奖结果,通过发送诈骗推广信息联系受害人,引诱受害人上网赌博,并在其控制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号上充值,即控制受害人投注资金。当受害人小额投注时,让受害人中奖;当受害人大额投注时,网站后台控制人员便修改后台数据,控制中奖结果,不让受害人中奖。当受害人受骗后,不愿意投注资金时,嫌疑人故意在其控制的虚拟网络平台虚假借钱给受害人,让受害人中奖。当受害人想提现时,嫌疑人以各种理由不准提现,并要求受害人将嫌疑人的虚假借款还清,嫌疑人然后又修改后台数据,不让受害人中奖,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2017 年8月份开始,付某某受肖某乙委托先后组织被告人邱某某以及同案人贺某甲、付某乙、贺某乙、邵某乙、曾某乙、包某甲、童某某、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娄底市娄星区“世纪花城小区”、“城南一号小区”、“鸿都苑小区A栋2901”等地利用电脑、微信等工具搭建网上虚拟赌博平台,虚构“中彩网”(网址:http://www.yyinzb.cn)等网络平台实施网络诈骗。其中付某某系该诈骗窝点的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日常管理;贺某甲系该作案窝点的后台管理员兼业务员,负责后台数据管理以及做业务;付某乙、贺某乙、邵某乙、曾某乙、包某甲、童某某、邱某某等人系该作案窝点的业务员。该窝点负责人按窝点诈骗总金额的10%提成,业务员按各自诈骗金额的30%提成,其余60%由肖某乙分配,后台管理人员领固定工资六七千元。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5月18日,该窝点的诈骗总金额为3,885,840元。
被告人邱某某系“城南一号小区”、“鸿都苑小区A栋2901”等作案窝点的业务员,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邱某某直接诈骗金额7000余元,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期间该窝点的诈骗总金额1,291,240元。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青锋苑(鸿都苑)小区A栋2901号房间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周某某代邱某某到涟源市公安局退还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诈骗培训资料、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缴款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等笔录;3.鉴定意见;4.共同作案人付某某、贺某甲、邓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丙、黄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集团中,邱某某是普通业务员,系从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周中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涟源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邱某某2540元;邱某某家属帮其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退赃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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