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德学,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7日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9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撬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特价批发超市,盗得价值人民币678.4元的硬盒和天下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381.6元的和气生财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466.56元的软中华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576.64元的硬盒钻石芙蓉王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436元的硬盒黄芙蓉王香烟2条和价值人民币583.2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
2、2019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私房菜餐饮店,盗得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店内价值人民币265元的蓝软芙蓉王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30.74元的蓝硬芙蓉王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1176元的正品口子窖二十年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716元的正品白云边七零年代白酒2瓶和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邱某某系累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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