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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61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17时许,购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约定在德阳市区玉泉路农行小区附近见面,见面后邱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张某某尚未支付毒资。

2020年5月10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21时许邱某某来到德阳市区玉泉路玉府花园小区后门与苗某某见面,见面后邱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次日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邱某某支付毒资300元;202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苗某某微信联系邱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邱某某来到玉府花园小区后门与苗某某见面,并以200元的价格向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苗某某以现金方式向邱某某支付毒资200元;2020年5月13日中午13时许,苗某某微信联系邱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邱某某来到玉府花园小区后门与苗某某见面,并以200元的价格向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邱某某支付毒资17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毒资30元。根据邱某某手机内的微信聊天和交易记录另查明,邱某某在2020年4月18日至4月30日期间还向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次,毒品合计净重约1.7克,毒资合计1700元。

2020年5月11日晚上2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21时许邱某某来到德阳市区湘江街106号旌阳街道办事处附近的路边与王某某见面,并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5月13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邱某某先行支付毒资100元;2020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微信联系邱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21时许邱某某来到德阳市区湘江街106号旌阳街道办事处附近的路边与王某某见面,见面后王某某先将上次欠的100元毒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邱某某,后邱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5月15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邱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2020年5月14日,民警在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二段222号附近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在邱某某身上及随身携带的蓝色挎包中发现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3袋,经分别称量合计净重4.1克,经理化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邱某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涉案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吸毒人员尿检材料等;3.证人证言:购毒人员张某某的证言,吸毒人员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称量、提取、封装等笔录;6.毒品理化检验报告;7.从邱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相关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2.9克,邱某某被抓获时查获的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1克也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故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共计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世鹏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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