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73号
被告人邱永庆,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住重庆市**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永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9时8分许,被告人邱永庆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财信半岛铂寓2401房间,趁正在该处装修施工的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凳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794元的华为手机盗走后并销赃。
2020年8月11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永庆捉获,追回赃款人民币10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邱永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永庆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永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永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永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邱永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永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永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邱永庆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光荣
检察官助理 陈 哲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邱永庆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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