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1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镇政府广场旁将净重0.25克的冰毒和净重0.11克的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鄢某某,在收取了100元的好处费和30元的油钱后被抓获。民警当场从鄢某某处提取到邱某某贩卖的毒品,从邱某某处提取到230元以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20年7月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领条、垫资说明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送检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讯问、提取、称量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电话:1777243****)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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