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侗族,初中文化,铜仁市**电器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期间无法通知被告人邱某某到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贵DB****号小型汽车由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沿莲花大道往万山区仁山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天鲇线112公里+800米(小地名:唐家寨)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邱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邱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3时58分,执勤民警将邱某某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2019年11月27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邱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01.7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立案登记表(2)到案经过(3)取保候审决定书(4)户籍信息(5)无犯罪记录证明(6)查获经过说明 。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J68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照片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组,联系方式:1828564****。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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