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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35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实际执行)。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始,被告人邱某某单独或结伙在我市大涌镇、沙溪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我市大涌镇华泰路星际网吧后门停车处,盗窃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同日在大涌镇启发网吧被抓获。次日因该盗窃行为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20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胡某某到我市沙溪镇隆兴南路56号出租屋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电动车(无法核价)。

3、2020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胡某某到我市大涌镇兴华路名杰轩家具厂宿舍楼下,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会一辆灰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0元)。同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某某

                             二Ο二Ο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宗卷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5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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