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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邱某甲在未取得“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商标持有人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根据其需要的品牌、规格、颜色、数量等向关某甲、关某乙(另案处理)下单订购,委托对方生产假冒的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并雇请“阿红”、“阿秀”、“阿云”、“阿青”等工人,在其租用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中福北路福新一巷一栋三层楼房,给其购得的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空机油瓶贴上标贴、进行包装,之后销售。201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现场缴获假冒的带有壳牌商标(4L)空瓶6468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1L)3500个、带有嘉实多商标/标贴空瓶(4L)1183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1L)空瓶15360个、带有美孚商标/标贴空瓶(4L)15869个及大量带有壳牌、嘉实多、美孚商标的纸箱、标贴和喷码机等物品。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邱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的带有壳牌、嘉实多、美孚商标的空机油瓶、纸箱、标贴及喷码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权证明材料等书证;

3.涉案人员关某甲、关某乙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邱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侵权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搜查、抓捕、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六张。

4.本案缴获嘉实多磁护1L标贴7000个、嘉实多银加护4L标贴28000个、嘉实多极护1L标贴20600个、嘉实多极护4L标贴13000个、嘉实多超嘉护4L标贴6000个、嘉实多磁护启停保4L标贴5400个、带壳牌商标空瓶6468个、带壳牌商标纸箱4540个、带美孚商标1L纸箱4420个、带美孚商标4L纸箱5290个、带美孚商标及标贴1L空瓶15360个、带美孚商标及标贴4L空瓶15869个、带嘉实多商标纸箱10100个、带嘉实多商标及标贴1L空瓶3500个、带嘉实多商标及标贴4L空瓶11830个、嘉实多金嘉护4L标贴13000个、嘉实多手动变速箱油4L标贴3200个、嘉实多自动传动液4L标贴1600个、嘉实多嘉力4L标贴12000个、嘉实多磁力4L标贴2000个、喷码机3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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