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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逃税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489

被告人邱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人邱某甲从其兄长邱某乙手中以84万元(人民币,下同)取得台州必达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406号)30%的股份。2011年5月,邱某甲与江某某达成协议,将其在台州必达工贸有限公司30%的股份以453万元转让给江某某。邱某甲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738000元。2015年12月22日,台州市椒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2016年3月9日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017年7月7日向其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执行税款87475元。邱某甲仍未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650522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邱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欠缴税、滞纳金明细表、函、执行款分配表、执行款退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签证、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收条、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土地登记卡、房屋所有权证、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租赁合同、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张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将台州市必达工贸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江君玲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仍未缴纳税款650522,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晟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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