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邱继霖,曾用名邱亚三,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盐场**号。2007年至2016年期间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在2017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患疾病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邱继霖因吸食毒品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继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16时30分许,陈某某用手机拨打被告人邱继霖的手机购买海洛因毒品,双方约定在临高县**镇**养路站附近交易,随后,陈某某在临高县**镇**养路站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邱继霖购买了一包海洛因毒品。
2017年3月22日19时30分许,陈某某再次拨打邱继霖的手机称要购买一包海洛因毒品,随后陈某某又在临高县**镇**养路站附近以50元的价格向邱继霖购买了一包海洛因毒品。
2017年3月22日22时许,陈某某又再次拔打邱继霖的手机购买海洛因毒品,并约定在临高县**镇**养路站附近交易。当天23时许,陈某某跟苏某某一起来到**镇**乡养路站附近找到邱继霖,陈某某拿200元人民币给邱某甲,邱继霖拿两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的民警将陈某某和邱继霖当场抓获,并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扣押到交易后海洛因毒品2小包,当场从邱继霖身上扣押到3包毒品及交易后200元人民币。扣押的5小包毒品共净重0.53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4月1日11时许,王某甲打电话给王某乙并跟王某乙在**村村牌附近见面,随后王某甲交给王某乙100元人民币让王某乙向邱继霖购买100元的毒品,随后王某乙到**学校附近向邱继霖购买了一包毒品。交易完成后,王某乙被抓获,邱继霖当场逃脱。公安机关从王某乙身上扣押1小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该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4月4日11时许,邱继霖在临高县**水塔附近被公安机关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毒品6小包、手机3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毒品去向说明、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邱继霖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继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对扣押的三部手机予以没收,扣押的6小包毒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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