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邱英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3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英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邱英波用虚假名字“邱某乙”与郑某某通过快手APP相亲平台认识,自称是赤峰市机场分局的一个派出所所长,并在微信上发给郑某某一张名字为“邱某乙”,警官证号为“041251”的假警官证照片,两人成为恋人关系后,邱英波以父亲忌日缺烧纸钱、购买车库为由向郑某某要钱,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邱英波共51000元。
在与郑某某微信聊天的过程中,邱英波几次提出让郑某某为其购买新的手机,郑某某为其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价值2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汽车一辆;2.书证一组;3.证人赵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邱英波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英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英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英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英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在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英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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