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邱某甲利用疫情时期口罩紧缺的状态和民众急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通过其微信(微信号u********,昵称:**)向不特定人谎称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引诱他人购买,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14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黄某某9220元人民币,得手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取现并将上述微信号卖给他人以逃避追究。破案后,被告人家属退还514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李某某,退还872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黄舒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指认、辨认材料,微信、支付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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