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被害人邱某乙找到被告人邱某甲,让其帮忙托关系办理自己继父户口迁移事宜,被告人邱某甲谎称自己与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凉姜派出所所长关系好,并虚构自己请凉姜派出所所长、民警吃饭、向二人送礼的事实,在宜宾市翠屏区境内先后收取被害人邱某乙27500元。被告人邱某甲收到款项后将该款项用于自己吃喝、打牌。被害人邱某乙多次要求被告人邱某甲去凉姜派出所办理迁户事宜,被告人邱某甲均借故推脱。2019年10月28日,被害人邱某乙提出不再办理迁户并要求被告人邱某甲还钱,被告人邱某甲又借故未予退还。
2019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金环路2-6号风情港湾门前将被告人邱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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