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3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许, 被告人邱某甲窜至龙岗区园山街道**村**巷**号**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庄某甲的一辆蓝白色电动自行车,后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售获利人民币200元。2020年3月19日22时许, 被告人邱某甲窜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后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售;2020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 被告人邱某甲窜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该车被缴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878元;2020年4月初,被告人邱某甲窜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盗走他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出售给麦某某,获利人民币128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930元;2020年5月初, 被告人邱某甲窜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牌绿色电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吴某甲、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甲、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燕玲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自行车二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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