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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8********,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邱某甲与其岳父夏某某、岳母沈某某达成林木买卖口头协议,购买其位于平昌县**镇**村**社自留山(小地名:**沟)的林木。被告人邱某甲在未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李某某等人对所购林木实施采伐、搬运,并将所采伐的部分林木(柏木189件,原木材积13.226立方米)装车运输至河南省焦作市销售,该运输车辆途径平昌县鹿鸣镇超限检测站被平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9日,平昌县森林公安局组织竞拍木材单位及个人对所查获木材予以拍卖,由平昌县**木业有限公司按照550元/立方米竞买获得,经计算,该涉案木材拍卖款为7274.3元。案发后,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邱某甲房屋处堆码的涉案木材,柏木245件,原木材积5.918立方米。经平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邱某甲共计采伐林木76株,立木蓄积18.315立方米,树种均为柏木。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邱某甲经平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在林木采伐地补植桤木24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4. 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邱某甲主动补植苗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仕永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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