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4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邱某甲与李某甲、何某某达成买树协议,被告人邱某甲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李某甲和何某某种植在澄迈县**镇**岭(**岭)的马占相思树,并砍伐林木后清理林地表面,当日被告人邱某甲付给李某甲和何某某每人人民币100元的定金。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王某甲、李某乙、邱某乙、王某乙等人将其购买的马占相思树进行砍伐,在护林员冯某某和蔡某某巡逻发现后逃离现场,几天后继续砍伐完剩余的林木,并运到海南**木业有限公司出售。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6.5亩,其中地块一2.9亩,地块二3.6亩。被毁林木树种为马占相思树和桉树,共328株,其中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株数为305株,地块一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9.8452立方米,地块二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6.9426立方米,合计蓄积量为76.78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驻人口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过磅单(五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冯某某、李某甲、何某某、王某甲、李某乙、邱某乙、王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滥伐林木328株,总立木蓄积量为76.787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且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晓梅
书 记 员:苏雨萍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散件壹份,共拾肆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