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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滥伐林木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甲于2013年12月18日从朱某某处接手承包了位于高某某**镇**村**(土名)约326亩的林地,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20日开始叫其弟弟邱某乙请人砍伐了12.2亩桉树,后被林业部门发现并制止砍伐。2014年2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接到森林派出所移交的本案材料后进行立案侦查。经高某某农林渔业局测量,本案被砍伐的林地桉树蓄积65.88立方米,原木材积41.50立方米。经高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本案被砍伐林木价值人民币27598元。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邱某甲自行到更合派出所投案,并坦白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和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砍伐自己承包的桉树林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仍然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面积为12.2亩、蓄积为65.88立方米、原木材积41.50立方米的桉树林,价值人民币27598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平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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