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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绰号“小光”、“光头”、“阿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幢**室。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于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5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9日因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范某某(已起诉)事先与福建省龙岩市贩卖毒品的上家曹某某(已起诉)的男子联系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1公斤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己2018年4月18日12时许交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定金0.2万元给曹某某,曹某某在收取到定金后联系福建省龙岩上线吴某某(已起诉)购买1公斤甲基苯丙胺。范某某在交付完定金后联系被告人邱某甲、叶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等三人,后邱某甲筹集毒资5.5万元、叶某某筹集毒资3万元,李某某筹集毒资1万元,三人共筹集毒资9.5万元,范某某本人出资1.5万元,共计毒资11万元交由范某某,由范某某向曹某某购买1公斤甲基苯丙胺。范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15时许,通过滴滴打车联系乘坐上黄某某的闽******黑色大众车前往福建省龙岩市某某医院。到达龙岩市某某医院后,曹某某从龙岩市某某医院接范某某前往龙岩市某某小区,并一同步行前往小区门口小树林中清点毒资10.8万交给曹某某,范某某还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某酬劳费0.15万元,并承诺将再付0.2万元酬劳给曹强敏。2018年4月19日0时许,曹某某在龙岩市**商城北出口人行道停车位处向吴某某(已起诉)购得1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4月19日1时许,曹某某在龙岩市某某医院将1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范某某。后范某某乘坐黄某某的闽******黑色大众车返回福建省建瓯市,在建瓯市高速小桥服务区,范某某将从龙岩购买来的1公斤甲基苯丙胺中倒出一百多克,私下克扣作为自己前往龙岩购买毒品的酬劳,在将随身携带的二甲基砜倒入200克左右至剩下的甲基苯丙胺内,后又联系詹某某(另案处理)带着二甲基砜前往建瓯市小桥服务区。准备按照各人所出的毒资,将从龙岩购买来的甲基苯丙胺(掺有二甲基砚)以每克110元的价格贩卖给邱某甲、叶某某、李某某。2018年4月19日凌晨5时许,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建瓯市高速小桥服务区将从龙岩购买完毒品冰毒的返回建瓯的范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净重1105.29克,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这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邱某甲筹集毒资5.5万元,可购得550克甲基苯丙胺(未遂)。同时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邱某甲及叶某某、李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监控照片、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重照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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