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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甲于2020年06月18日早上见****渔具制造厂大门开着,看到有一个人在厂里,随即悄悄走进****渔具制造厂办公室里,打开办公室抽屉,看到抽屉内有很多现金,随即将抽屉里的9000元(玖仟圆整)现金盗走。被告人邱某甲于2020年08月20日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邱某甲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被害人邱某丙、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监控视频;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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