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邱某丙驾车驾车经过五祉村鸣阳楼围外大埕时,因碾压到被告人邱某甲所晾晒的茶叶,双方产生口角,被告人邱某甲持木棍打碎被害人邱某丙汽车玻璃,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邱某甲及同案人邱某丁(另案处理)持木棒对被害人邱某丙、邱某戊进行殴打,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及邱某丙车辆受损。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丙头部、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挫(裂)擦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评定为己达轻伤二级;邱某戊头而部、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挫(裂)擦伤,左手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己达轻伤二级;邱某丁头部及胸部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评定已达轻微伤;邱某甲头部、颈部及背部未检见损伤痕迹。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涉案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8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邱某甲经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邱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丙冲、邱某戊的陈述;4.同案人邱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