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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绰号“老陈”,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1********,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圩。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高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甲在位于化州市南盛镇南盛圩**二楼、四楼经营赌场,赌场内设置了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参赌人员使用现金或其他方式充值后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2017年7月开始,邱某甲分别通过招聘广告招收陈某甲、陈某乙(以上两人均已判刑)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赌场工作,其中,陈某甲和陈某乙在赌场负责赌博游戏机的日常修理维护,陈某乙还和李某某负责通过视频监控为赌场望风警戒等工作。在该赌场中,邱某甲除了负责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安排外,还提供现金给陈某甲、陈某乙他们结算给赢钱的赌仔,以及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赌场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并维护赌场正常的运营。2018年3月9日,茂名市公安局联合高州市治安出入境大队将该赌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了“齐天大圣”赌博游戏机主板四块、“欢天喜地”赌博游戏机主板四块、“捕鱼机”赌博游戏机主板一块、“Dynasty”赌博游机主板四块,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000元及小米牌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荣 华

 2019年5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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