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妨害公务,2016年5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湘******/湘*****挂的重型拖挂车停靠在娄怀高速往东三公里处的应急车道,被高警局娄底支队娄星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民警表明身份后要求邱某甲下车接受例行检查,邱某甲担心被查处遂启动半挂车欲逃离现场,该大队民警邱某乙立即站在拖挂车前面阻拦拖挂车往前行驶。此时,邱某甲继续驾驶拖挂车朝着邱某乙缓慢行驶,邱某乙被逼后退。之后,民警戴某某见状驾驶警车开至拖挂车前面阻拦行驶,接着邱某甲驾驶拖挂车倒车绕过警车往湘乡方向行驶,民警驾驶湘09984警车随后追赶拖挂车。期间,民警用喊话器要求邱某甲停车接受检查,邱某甲没有停车而是加速往湘乡方向行驶。在追逐的过程中,邱某甲驾驶的拖挂车将警车撞坏,之后逃逸。经鉴定,被撞警车损失价格为4770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邱某甲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邱某乙、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389****)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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