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庙**队**。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邱某甲为谋取非法利息,向凤台县**镇居民邱某乙、邱某丙购买实名注册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二人在三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套,共计办理6套,而后邱某甲非法持有并转售给他人,邱某甲从中获利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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