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甲合同诈骗、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9年5月,被告人邱某甲谎称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隐瞒房屋产权归属的真实情况,以本人名义与被害人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被害人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被告人邱某甲以帮被害人申请贷款需银行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1万元,后归还人民币13万。

二、诈骗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甲以买房缺钱、还房屋贷款等各种虚假理由,向金某某、刘某某等12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

上述所骗钱款均用于赌博。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金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供认了合同诈骗事实,但在本院否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共同购房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离婚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公证书、收款收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借款保证书-1、借款保证书-2、借条、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时某某、吴某某、颜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童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蕫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兼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斌 

检察官助理 谭晓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四册和证据卷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