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2月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报;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甲与吉林省**集团(以下简称省**集团)原董事长邱某乙(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6186.5元。
2012年7月省**集团将1.2亿元单位资金存入长春**村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2013年1月,**银行为保证**集团在其户内大额存款的稳定,向邱某乙提出安排其女儿邱某甲担任**银行副行长职务。邱某乙与邱某甲商量后同意了**银行的安排。2013年12月,*银行将邱某甲作为“资源型人才”引进**银行,享受副行长待遇,但邱某甲并未实际参加**银行工作。2018年2月,因省**集团将**银行户内存款撤出,**银行取消邱某甲副行待遇,致使邱某甲辞职。期间,邱某甲在未实际参加工作的情况下,领取薪酬共计人民币1166186.5元(工资784957.2元,五险一金356177.3元,报销费用25052元)。邱某甲将领取的薪酬用于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合同、**银行账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伙同其父亲邱某乙(另案处理),利用邱某乙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吃空饷”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薛英民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在吉林省长春市**栋**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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