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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武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乡**村村**号,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武平县东环路其经营的**二手车行出发往万佳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北环路万星城维也纳酒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甲未下车查看情况便驾车离开现场回到万佳小区家中。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邱某甲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被告人被民警带至武平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被当场口头传唤到案。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邱某甲血样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125.36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邱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由邱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1544.54元,现已履行完毕。同日,被害人李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邱某甲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李某甲疾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等书证;2.赖某某、钟某某、邱某乙、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现场呼气测试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邱某甲手机报警录音、武平县北环路梁野大道灯控东电警路面监控视频及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等视听资料;7.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轻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造成交通肇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致一人轻伤二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接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住武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邱某甲预缴的罚金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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