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30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期**号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2****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3****小型轿车在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此次交通事故后,在处警中发现被告人邱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往奉节县交巡警大队永安中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9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毫克/100毫升。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邱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邱某甲对被害人薛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提取及封存录像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6.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7.血液提取、封存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邱某甲对被害人薛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曾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期**号楼**,电话号码:1521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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