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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村南头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邱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联系电话1395435****;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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