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1321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路租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4日,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中标贵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的位于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村的**煤矿块煤装车仓工程等项目,同年9月2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贵州**公司指派朱某某为项目总负责人,后朱某某与被告人邱某甲口头约定,邱某甲为项目劳务承包人,相关建筑辅材由邱某甲自行提供。
2014年9月,邱某甲在未得到贵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遵义市桐梓县河滨南路南天门小学公交站附近,私自找人雕刻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2014年10月1日,邱某甲使用该印章与桐梓**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辅材用于**煤矿项目的劳务施工,邱某甲在支付**租赁站部分租赁费用和归还部分辅材后,未继续支付**租赁站的租金和归还余下辅材。2017年,**租赁站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公司,要求支付邱某甲所租赁的钢管、扣件等建筑辅材的租赁费等费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20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该判决书生效后,法院从贵州**公司账户上划走案款74.7638万元、执行费0.98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伪造贵州**公司印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仁华
2019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299****
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788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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