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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户籍所在地临武县**乡**村**组,现住桂阳县**尚城**栋**室。2020年2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早上,被告人邱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王某某、儿子邱某乙、女儿邱某丙,从桂阳县城出发驶往临武县香花岭镇。7时45分许,途经桂阳县黄沙坪镇大井头村路口路段时,邱某甲未尽安全行驶义务,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同向行走在道路边上的行人尹某乙,造成摩托车受损,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不同程度受伤,尹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邱某甲于2020年4月9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经认定,邱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尹某乙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邱某甲与被害人尹某乙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的涉案机动车;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王某某、尹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留的涉案机动车已由当事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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