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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交通肇事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48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48********,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号,现住福建省建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邱某乙,由建宁县******组往建宁县****村方向行驶,行至建宁县黄樟线2km+890m处,因弯道操作不当,导致邱某乙失去平衡掉落至路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邱某甲电话通知其儿子邱某丙,邱某丙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邱某甲也在自己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并配合民警指认事故现场接受调查。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邱某甲和被害人近亲属潘某某、邱某丁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邱某甲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7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9月26日,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邱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7日,邱某甲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讯问,邱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肇事案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的,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报警在家中等待民警,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郑淑媛在场下,邱某甲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高彬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建宁县******号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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