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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某某**批发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5时54分左右,被告人邱某甲无证驾驶悬挂湘******号牌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54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354公路578公里+700米处地段时,因天气大雾,邱某甲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撞倒道路上的行人罗某某,驾车逃逸驶离现场。之后,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该道路由东往西行驶,碾压倒地的罗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胡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该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段,碾压倒地的罗某某。邱某甲在逃逸途中,停车用路边泥巴将车牌遮挡糊住,并将车上遮阳板拉下遮挡面部,避免被监控拍到以逃避侦查。经鉴定,罗某某因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邱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胡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邱某甲依法传唤到案,邱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邱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刑事谅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3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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