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2015年4月3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按照桂阳县**镇政府疫情防控的安排,**镇政府人大主席兼政法书记李某某带领镇政府干部方某某在**镇各村进行疫情防控巡逻。当日下午,被告人邱某甲驾车出门买菜回家,经过**镇**村防控值班点时,因对村干部要求其将车停放在值班点外的安排不满,与执行疫情防控的村干部发生争执。16时30分许,方某某接到**镇**村村支书邱某戊的电话,称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与村干部发生争吵,遂陪同李某某驾车来到**村疫情防控值班点了解情况。二人听取汇报后,在村支书邱某戊、村主任邱某丁的带领下,来到**村**组邱某甲家。李某某等人透过窗户看见邱某甲家中聚集了多人(包括从**圩过来走亲戚的邱某已一家四口)在打牌、聊天,遂推门入屋进行劝导,要求停止打牌并疏散聚集人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甲三弟)、邱某丙(邱某甲父亲)不听从李某某等人的劝导,并以李某某等人是从外面进来的,会给其家带来病毒为由将李某某等人驱赶出门。在邱某甲家门口,李某某等人继续对被告人邱某甲一家进行劝导,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等人走出家门又与李某某等人争执。在此过程中,邱某甲动手殴打李某某头面部,致其眼镜掉落并受伤,邱某乙朝方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后邱某甲拿铁锹、邱某乙拿砖头准备继续殴打李某某等人时,被其家人拉住,李某某等人见状离开。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17时许,方某某、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桂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所长熊某某立即组织在所民(辅)警吴某某、肖某某、黄某甲、朱某某、黄某乙、龙某某等人身着制服会同镇政府的干部一同前往被告人邱某甲家,对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进行传唤。18时许,熊某某带队进入邱某甲家,发现屋内仍然聚集多人扎堆聊天,遂表明身份依法传唤邱某甲、邱某乙二人。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邱某丙及其他亲属对公安民警进行推搡、拖扯、撕咬,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民警肖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桂阳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疫情防控文件、镇政府疫情防控安排相关文件及会议记录、村委粘贴疫情防控公告、宣传标语照片及李某某、肖某某伤情照片、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邱某丁、邱某戊、罗某某、周某某、邱某己、邱某庚、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李某某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查、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7.手机拍摄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里
2020年2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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