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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邱某乙抢夺案文书公开)(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55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现住芒市**街市场旁出租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现住芒市**局*单元*楼**-*号。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乙驾驶无牌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邱某甲尾随被害人朗某某至芒市**路**酒店旁的路边时,被告人邱某乙突然加速,坐在后面的被告人邱某甲用手将被害人朗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及挂坠迅速拉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98.00元。被抢夺金项链及挂坠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贰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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