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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号**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曾用名杨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胡某某、赖某某、林某甲、杨某甲、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在闲聊APP 上创建“丐帮1元金花、牛牛” 群和手机棋牌APP“至尊棋牌”上创建亲友圈。组织群成员在亲友圈开设房间,以“炸金花”或“斗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通过“丐帮1元金花、牛牛”群进行赌资结算,并以收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3210元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伙同被告人赖某某、林某甲、杨某甲分别在闲聊APP上创建“丐帮市场”群和手机棋牌APP“至尊棋牌”上创建亲友圈,并雇佣被告人邱某乙管理财务。组织群成员在亲友圈开设房间,以“炸金花”或“斗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通过“丐帮市场”群进行赌资结算,并以收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453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胡某某、赖某某、林某甲、杨某甲、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胡某某、赖某某、林某甲、杨某甲、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胡某某、赖某某、林某甲、杨某甲、邱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邱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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