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96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张某某、夏某某、辅警杨某甲、宋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处对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在逃的人员邱某乙(另案处理)实施抓捕。民警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在找到邱某乙并向邱某乙出示了警察证、拘留证,后将邱某乙戴上塑料手铐,再押解至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西侧路段停车处。
民警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准备上车离开时,邱某乙突然反抗并欲脱逃,后邱某乙的父母邱某甲、毕某某等人出来阻拦民警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押解行为。后民警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对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等人表明警察身份,出示警官证、关于邱某乙的拘留证及在逃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解释拘留原因。但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等人仍不顾劝阻,阻止民警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将邱某乙带走。期间,被告人邱某甲采用身体阻挡车门、将邱某乙往车外推、采用拉拽民警等方式协助邱某乙脱逃;被告人毕某某采用持老虎钳剪塑料手铐、持老虎钳敲击辅警宋某某、拉拽民警等方式协助邱某乙脱逃。最终导致邱某乙脱逃,且使民警张某某、辅警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张某某、辅警宋某某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同日稍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上址将被告人邱某甲带回处理并将被告人毕某某送医处理,后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在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拍摄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伙同他人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毕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甲联系方式1992579****,被告人毕某某联系方式1992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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