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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刘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8********,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邱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刘某某、邱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尤集派出所办案民警赵某某及辅警在执行**镇**村村民邱某甲行政拘留裁决时,遭到邱某甲及其弟弟邱某乙、妻子刘某某阻拦,并在尤集派出所院内被三人辱骂和撕扯,后被执行职务的人员控制住,致使民警赵某某、辅警尤某甲、尤某乙受伤,警服被撕烂。

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赵某某、董某某、尤某甲等人证言;

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管制六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文字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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