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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销售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住所地海城市**镇**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甲自2019年年初开始,为获取利益,在海城市南台镇土城子村经营**厂,陆续伪造、擅自制作GUCCI、MCM、DIOR、CHANEL、LV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7450件。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路威铭轩集团、CHANEL、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等公司鉴定,从未委托海城南台土城子村印刷厂及被告人邱某甲加工过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执法办案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杨某某、邱某乙、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等公司的鉴定;

5.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邱某甲家的搜查;

6.视听资料:海城市公安局讯问邱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新红
检  察  员:  马超群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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