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90余万元HEETS牌电子烟弹,并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销售万宝路牌、HEETS牌IQOS电子烟弹14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传唤到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电子数据监测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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