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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路**户**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长社办**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长葛市**镇**村**组邱某某家中发现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清点,被告人邱某某种植毒品的原植物罂粟1440株。2020年3月18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对邱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进行鉴定,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2、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3、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长社办**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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