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新垌镇**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新垌镇**村委会**村做建筑时,发现工地旁的仙桃树树洞里有三只猫头鹰幼鸟,遂将其带回家中饲养。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捕捉的三只雏鸟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雪颖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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