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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加工厂,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涉案人员钟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多名工人砍伐其所承包的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山上的桉树,并将该桉木运输至被告人邱某某经营的曲江区**木材加工厂销售,销售所得约人民币4万元,邱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某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伐立木总蓄积为98.26立方米。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租赁合同、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关于架空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域清理树木的证明、钟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熊某某 、温某某 、吴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加工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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