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洛宁县**苑**幢**楼(户籍在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邱某某收集他人苹果手机的串号及电话号码并委托冉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非法解锁。后冉某某采用从他人处购得的钓鱼网站、域名,通过钓鱼网站发送钓鱼短信骗取相应苹果手机ID账号的密码,并使用该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登陆苹果手机iCloud网站解除手机设备与ID账户的绑定关系等方式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控制他人苹果手机计173部,被告人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细、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3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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