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三十年前,被告人梁某某相继从他处获得四把鸟铳用于打猎。后因身体欠佳,梁某某不再打猎,并将鸟铳分别置于涟源市**镇**厂**家中卧室和客厅内。2019年11月5日,经他人举报,涟源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从其家中缴获鸟铳四支,并将梁某某依法传唤到案。经鉴定,从梁某某处缴获的四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例资料、扣押决定书、指认枪支照片等书证;2.鉴定文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谭汉英、康欢英、王亚杰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之一,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望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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